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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工作程序 规范损害评估

   日期:2020-07-09     来源:中国环境报    
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负责人就《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对应急处置阶段如何开展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指导。针对《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编制原因、适用范围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编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答:2013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施行以来在突发环境事件定级、损害赔偿、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区在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时,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评估内容不全面、技术体系不完善、信息公开欠缺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替代《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问:《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不适用于本办法。

问:为什么将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为现在的范围? 答:《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是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发生在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处置结束期间,通过总结历史案例,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含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其他可以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另外,为保护人体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环境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防护费用,也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工作主体是谁? 答:《环境保护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是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开展的损害评估工作,已经包含有关内容的,可以直接采用。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评估工作,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 考虑到我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方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并承担评估费用。此规定一方面可以缩短评估委托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监管下,也可以保障评估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问:什么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开展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答:《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中没有设定机构门槛,具备技术能力的评估机构包括生态环境部推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地方的实际工作中,对于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影响范围小、评估工作简单的事件,可以由评估工作责任主体自行评估,《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中没有对自行评估做出专门规定,“可以”在法律用语中是非强制的选择性授权,做出“可以”的规定不影响自行评估的开展。

问:为什么在规定中提出了应急过程梳理? 答:应急处置过程梳理是核算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必须开展的工作,可以很好地记录应急处置过程,为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奠定基础。为此,《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提出在评估过程中,要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和清理等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梳理,并且分析应急措施的成本、效果和潜在环境风险等情况。

此外,在开展评估实践中发现,周边群众非常关心事件对环境的影响,因此要求评估机构分析梳理说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迁移扩散和在生态环境中的留存情况,以及事件发生前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都包括什么内容? 答:《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明确要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可以服务事件定级、行政处罚,以及为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等提供依据。

问:为什么要特别对信息公开提出要求? 答: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评估结论应向社会进行公开,然而在调度和调研中发现,由于对信息公开缺乏细节规定,信息公开环节在实际工作中严重缺失。因此,《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对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立即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公开方式考虑信息的长期保存和新媒体的应用,其形式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官方两微等。公开内容包括评估结论、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结果、评估组织方、评估机构等信息
 

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负责人就《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切实落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说明细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以下简称《推荐方法》)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和核算方法,生态环境部编制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就《细则》的具体内容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编制《细则》?

答: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果是划分事件等级、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等多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保证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过程以及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非常重要。

为了规范评估方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推荐方法》,其中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方法,实施以来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有:2015年,开展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如何区分原生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次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推荐方法》没有设置统一标准,爆炸现场的废弃物处置费用,是否计入以及哪些计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陷入困难。2016年,甘肃陇星锑业尾矿库“11·23”泄漏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过程中,由于事件波及3个省,直接经济损失调查对象包括3个地市、11个区县的相关部门,各部门统计的损失数据差异巨大,尤其筑坝费用相差数十倍。如何公正、合理地处理同类费用在不同地域之间差异是面临的又一难题。此外,在其他损失评估案例中还遇到加班费多少算作合理、现有费用类型不全、某些损失无法涵盖等问题。

鉴于以上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组织有关专家以实践为依据,细化了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原则。

问:为什么说《细则》是对《推荐方法》的细化和补充?

答:《细则》在重要概念、基本计算方法等方面与《推荐方法》保持衔接;在内容方面,通过扩充概念含义、调整或增加计算方法、设置核定标准等方式,对典型案例中梳理出的所有问题,以及预计以后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给出核定原则或方法;在制定原则中,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首要目的,以历史案例中的实际处理经验为基础,充分考虑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保障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或方法贴合实际、符合应用需求,并且结合案例进行了举例说明,加深评估人员对相关内容的认识和理解。综上,《细则》从内容、方法和案例等方面对《推荐方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问:《细则》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答:《细则》正文包含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包含编制目的、适用范围、核定范围和核定程序。本部分内容说明了为何编制《细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细则》,界定了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的费用类型和内容范围,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方在先期处置和应急处置工作中主动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部分是核定原则和方法,是《细则》的核心内容。该部分提出了核定工作需遵循的通用原则,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包含的费用类型,分别对每一种费用类型解释含义、制定核定方法。每种费用的含义和核定方法与《推荐方法》基本保持了一致。此外,还以专栏的形式给出了核算说明,说明内容是对近年工作经验和案例的总结,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或情况作出统一的处理,提高核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部分是附件。附件a是《细则》制定过程中引用和参考的文件列表。附件b对一些可能会有歧义或者复杂的费用内容作了详细解释,方便对《细则》的理解和使用。附件c说明了确定各项费用数额依据的凭证。此外,基于核定工作较为繁杂的特点,总结了历次核定工作的开展流程,并整合了不同事件中使用的数据调查表,形成了附件d的基础数据调查表,供相关单位和人员参考使用。

问:为什么要将“保障工程费用”纳入应急处置费用?

答:近年来,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中常遇到一些费用无法归入《推荐方法》的应急处置费用类型,比如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事件影响、临时启用备用水源铺设引水管网产生的费用,某些应急处置现场无可通行道路临时修建道路产生的费用等。因此在《细则》中,应急处置费用增加了保障工程费用,用以指代应急期间保障人民正常生产生活,以及为保障应急处置措施顺利实施产生的费用。

问:如何解决不同评估机构评估数据差异大的问题?

答:在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中,不同机构的评估数据出现较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评估机构需要判断调查对象填报的数据是否合理,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判断依据,不同评估机构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判定,就造成了评估数据差异较大的问题。因此,《细则》对各类型的费用提出了核定原则作为合理性判断的统一标准,以帮助评估人员进行判断。同时,在专栏中通过案例的方式,对某项费用或某种情况下产生的费用是否合理进行具体说明,为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合理性判断提供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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