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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雨水HM-45 昆明雨水收集 昆明雨水收集模块、昆明雨水收集系统,海绵城市建设、雨水回收利用、雨水回收系统、雨水利用

规格型号:HM-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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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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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绵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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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综合利用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还可以有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减轻城市河湖防洪压力,减少需由政府投入的排洪设施资金。早在2009年,昆明**实施雨水资源化利用,并制定出台了《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当年9月22日起施行,这也是国内**个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强力推进雨水资源化利用的城市。2011年7月,昆明市还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雨水污水和城乡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同时下发《昆明市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昆明雨水资源化利用工作。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截至9月22日,昆明已在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已同期配套建成了119个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综合利用设施日设计规模约7.9万立方米。已有68条约120公里道路,采用了雨水生态断面技术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对已建成的51个公园绿地要求补建了雨水集蓄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主要利用下凹式绿地、渗透铺装、植草砖、渗排一体化系统、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滤水层、雨水收集池、模块水池及景观水体等方式对雨水资源进行利用,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等能力。

??此外,为综合解决城市雨污混流及城区部分区域雨水淹水点问题,昆明市还结合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在主城二环路以内开展了雨污调蓄池试点建设,共建成16座调蓄池,总容积为21.24万立方米,配套管网17.7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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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雨水收集利用管理办法》完成听证

??本报讯 记者王密报道 近日,昆明市水务局完成“昆明市雨水收集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听证。众听证代表一致赞成制定并出台实施专项管理办法,以促进城市节水效能提升和有章可循。

??该意见提出,将遵循规划引导、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按自然积存、渗透、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建设城市雨水综合利用设施。昆明市主城、县城、重点集镇和产业园区的雨水综合利用规划、建设、维护、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该《办法》;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都应按节水“三同时”的要求配建雨水综合利用设施。

??其具体要求主要为:民用及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此外,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冶金及加工企业、油气库、加油加气站等区域,在建设雨水综合利用设施时,需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专家参加的专题论证会,确定建设方式,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听证代表普遍认为,对于昆明这样一座严重缺水的城市,制定并出台实施雨水收集利用专项管理办法很有必要,可有力促进城市节水工作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令其有章可循。更可切实提升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效力,使之更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部分听证代表也提出了较有针对性的意见和看法。有听证代表担忧管理办法获批实施后,会否增加各类地上建构物及地面硬化项目施工的行政审批成本、实际施工成本。希望政府及职能部门对此予以综合考虑,本着整合、简化行政审批的原则,让管理办法更好地服务市场、企业、惠及社会。

??还有听证代表提出疑问: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若雨水回收系统出现问题,应该如何追责?该意见提出,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在客观上也会造成多头管理,会不会出现相互间的责任推诿?代表认为应该强化“三同时”过程中水务部门的介入深度和监管力度,与其他部门、单位分工合作、责任明晰,以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成多头不管”。

??市水务局已把该意见会同代表的各种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通过后将形成正式的《昆明市雨水收集利用管理办法》并公布施行。

??链接

??不建雨水收集设施将重罚

??该意见提出,建设单位未办理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符合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配套建设或者未配套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和雨水管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将雨水回用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订设施保护方案,擅自在雨水综合利用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要及时修复,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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