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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2月起实施

   日期:2022-01-25     来源:中国山东网    

1月20日下午,《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颖介绍,作为全国首部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在5个方面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要求进行了细化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认定予以规定,明确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责任主体;明确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时间应当在开工建设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前;结合当前入海排污口定义和管理边界扩大的实际,明确实施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论证入海排污口选址合理性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了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已建成或使用的排污口应按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原则实施治理,周边新建入海排污口的,应当保证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不受排污影响;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完善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范围,增加了工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位置设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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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介绍,烟台市渤海和黄海地区排查出的5275个入海排污口中,经过监测溯源确认为入海排污口的大概有3500个,这些排污口都是需要备案的。目前,这些排污口中大部分还没有备案。对于这些已建成或使用的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分情况明确了其备案要求。

第一种情况,有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入海排污口,由备案机关自动备案。这一部分排污口主要为目前已经按照法律或烟台市有关规定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排污口,要求由备案机关主动予以备案即可。

第二种情况,无审批或备案手续,但有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的,由责任主体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文件后,备案机关予以备案。这一部分排污口主要指《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未审批或备案,但是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入海排污口的设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审的建设项目排污口。责任主体提交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后,备案机关将予以备案。

第三种情况,无合法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要求县级或乡镇级人民政府整治验收后,由备案机关备案。这一部分排污口主要指原来未纳入监管的入海排污口。根据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果,这部分入海排污口数量很大,同时也存在违法设置、超标排污、垃圾堆积等环境问题和风险,需要按照当前管理要求开展清理整治。为减少群众负担,并将入海排污口整治与长效监管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通过整治验收仍需保留的入海排污口,备案机关可予以备案。

除此之外,王颖表示,在编制《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与国家正在编制或修订的一些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对入海排污口的管理要求做了有效衔接,其中包括《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对海水养殖排污口加强环评管理、实施排查整治、强化监测监管与执法检查等的要求。《管理办法》在落实《意见》有关要求的同时,结合烟台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相关任务要求。

在海水养殖排污口分类管理方面,将全市56个日排水量在5000方以上的工厂化海水养殖场的排污口作为规模化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重点管理范畴,将规模以下工厂化海水养殖和池塘养殖排污口纳入一般管理范畴。

在加强环评管理和排查整治方面,《管理办法》对设置论证以及定期排查、更新入海排污口台账、及时整治等都做了要求。

在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方面,《管理办法》在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自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也有对海水养殖排污口的监测与执法要求的细化。

今后,烟台市将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有关要求,增加监督性监测的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数量和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各类海水养殖排污口实施执法监测,并在养殖清塘期加强执法监测。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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