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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近2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阶段性目标完成

   日期:2023-12-05     来源:中国环境    

       导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目前已经走过了八年的历程,应该说阶段性目标已经顺利完成了。这个目标用我们改革方案当时设定的六个词形容,基本上已经达到了,即责任明确、途径顺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


  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并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目前阶段性目标已经顺利完成。

 

  生态环境部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二是强化指导调度,推动工作深入;三是狠抓案例实践,推动数量、质量的提升。下一步将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下面是发言原文↓

 

  南方日报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已开展了近8年,请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接下来有哪些工作重点?能否介绍一些典型案例?

 

  赵柯:谢谢南方日报的提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目前已经走过了八年的历程,应该说阶段性目标已经顺利完成了。这个目标用我们改革方案当时设定的六个词形容,基本上已经达到了。责任明确、途径顺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这是当年设定的目标,现在已经基本完成。

 

  我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刚才说现在我们国家法律有299部,其中有好几部当中都已经写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比如说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森林保护法等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入法了,在法律当中有明确规定,这样为我们工作也奠定了一个比较好的法律基础。

 

  地方法规当中我们统计了一下,有22个省的地方也写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给地方开展工作也提供了支撑。

 

  中央层面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等13家单位,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还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标准体系,研究制订了十个技术文件,比方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六项国家标准,比方说总纲等;我们还有三个标准现在已经通过了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正在走标准发布的程序。

 

  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单位也印发了一些指导文件,这些指导文件的内容涉及到案件的审理、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司法鉴定等等一些生态赔偿的具体方面,对工作有非常强的支撑和保障。地方发布了一些配套文件,我们统计了一下,地方的配套文件有接近460项,这个数量也不少。

 

  二是强化指导调度,推动工作深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工作连续三年被纳入了中央对于省级党委和政府的考核,就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所有的省份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了地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还有一些省份纳入了省级生态环境督察的范围,有24个省纳入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范围。

 

  生态环境部还印发了四批线索清单,共计线索3.2万条,交给地方核查办理。生态环境部还指导一些重大案件的办理,比如说青海木里矿区的生态破坏案,还有宁夏美利纸业的污染案等一些重大案件的办理。

 

  三是狠抓案例实践,推动数量、质量的提升。案件办理的数量是逐年增加的,我们也有一个统计,年平均增长率是150%,每年比上一年平均增长的水平是150%。截至今年,目前办理的总数是3.22万件,这是数量的提升。结案效率也在提高,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鼓励赔偿的自主修复,通过磋商推动案件高效办结。我们也有一组数据,截止今年,全国共结案近2万件。我们还评选了典型案件,发布了三批的十大磋商典型案例,一些地方像江苏、重庆、贵州、广东等省份也发布了本地方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示范引领,来提高案件的质量。刚刚南方日报的同志也提到了案例的事,我在这里也有一个可以给大家展示的图片。

 

  这是一个修复以后的画面,这个画面一看就比较绿色,看起来非常舒服。这就是其中的一个案件,是由江西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是一家循环经济产业园相关违法企业违法排污所导致的。在2021年的时候,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了这个园区的环境污染严重,园区内的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周边的群众反应强烈。我们发现以后,首先让地方处理,有行政处罚,也有拘留。接下来就是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机关、司法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了一致,总共涉及的金额是3800多万元,由企业分批支付。对地块采取了按季节轮种非食用作物的方式,对土壤当中的重金属进行吸附。大家所看到的画面就是种了非食用作物以后的画面。

 

  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是如何确定多个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还有分期赔付,先行修复,在这三点上都具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在本案当中,允许赔偿义务人分批次履行业务,不仅坚持了损害赔偿的原则,而且兼顾了赔偿义务人的长远发展,避免了将企业一棍子打死。因为一棍子打死以后,企业破产了,生态环境就没有人负责了,没有钱修复了。通过分批赔付的方式,实现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这是一个案件。

 

  第二个案件,这是一个会议的场面,这个会议是听证会,在这次磋商当中是通过召开一个听证会,以这样一种形式最后达成了一致协议。这个案件的办理是河北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他们办得非常好。在邯郸市有一个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因为运维不当,导致数据超标。在办案当中,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邀请市里的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机构参与,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在当地解决,这是比较好的做法。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邀请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并且采取了听证会这种形式,来听取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以及其他周边群众的一些合理的诉求,对公平公正的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好的典型意义。

 

  同时,本案在资金的使用上也有一定的创新性。赔偿权利人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将赔偿金一部分用于超标排放的受纳河体,开展功能性的建设和环境修复,另外一部分用于企业应急能力的提升,让企业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除了听证以外,在资金的使用上,本案也有非常典型的意义。

 

  第三个案例是江苏昆山的,这张图片是一个启动仪式,我们看到有6、7位同事出席了仪式,这就是一个基地的启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院和高新区办理的这个案件。这家公司非法倾倒有机溶剂的案件。这个案件是江苏省首例企业刑事合规的成果被法院采纳,作为酌定的情节。在这个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山高新区等单位,与公司多次协商。该公司提出了以货币赔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600万元的赔偿金,用于环境应急处置,以及昆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的建设。我们看到的画面就是损害赔偿基地建设的启动仪式。

 

  此外,企业还主动承担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警示宣传教育的费用,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合规审查,并且审查合格,昆山市检察院对该公司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本案的亮点在于这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合作,督促企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在办理过程中,将生态损害赔偿的情况作为涉案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酌定裁量情节,将损害赔偿与企业的刑事合规审查结合起来,促进企业进行环境合规的整改,对于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个基地建设以后,有助于提升老百姓的环境意识,公众有休闲的场所,也是提升了群众的幸福指数。

 

  第四起案件,是发生在广东中山的一起案件。广东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院办理了这个案件,也办得非常好。它是一家铜业公司违法排放污水。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生态损害赔偿的刑事和民事互动,通过同步追究违法企业的刑事、行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严惩违法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机关,当地镇政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两轮磋商,鉴于该公司长时间恶意违法排污,所以主张了惩罚性赔偿。同时,会同水利部门开展替代修复。

 

  因为本案涉及到的企业长期违法,所以主观恶性非常强,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违法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预防和遏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所以要以惩促防,促治,促改。大家看到这个图,就是当时案件发生的时候,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案件调查的场景,因为违法性质严重,所以特点就是惩罚性赔偿,加重责任。

 

  除了这四个案件,地方还有很多办的很好的案件,限于时间关系,不一一举例。我们案件的一些情况,也有材料,我也做过记者,我知道现在的信息还不足以支撑,有一些工作在现场可能会更加生动,更有新闻的时效性和可观赏性,效果也更好,更强一些。我们现场关于损害赔偿的季处长也在这儿,如果大家对案件感兴趣,我们可以提供线索,大家去现场看一看会更加直观一些,新闻报道的可读性也会更强一些,建议大家可以跟季处长联系。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强化督导考核,压实地方党政的主体责任,继续开展案例实践,积极推动将改革成果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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