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在一次对某市一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例行检查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作。尽管如此,废水排放口的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超标0.48倍、总磷超标7.20倍、总镍超标1.00倍。鉴于此,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展开立案调查,并最终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法规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条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限制生产三个月并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企业的申诉
接到处罚决定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该公司辩称在其废水排放过程中已经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并且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并未超标,与现场监测的结果不符。
复议裁决
市政府在调查过程中确认了生态环境局所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采样及分析人员均持有合格证书,且整个采样过程、监测标准和方法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原环境保护部的相关文件规定,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果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标准和方法,则应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因此,市政府认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分析与建议
污染源在线监测已成为环保监管的重要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均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并使用监测设备。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在监测数据方面的问题,例如数据异常低或长期为零。在某些案例中,即使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达标,现场采样的监测结果却显示污染物超标。
根据最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当现场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若现场监测符合法定标准和方法,则现场监测数据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诉时,应首先核实现场监测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如果现场监测合规,则企业不能仅凭在线监测数据来否定现场监测结果。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确保监测过程的合法性,并及时告知企业相关调查结果。
如果发现现场监测存在违规行为,则应撤销相应的处罚决定。此外,排污单位有责任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当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符时,生态环境部门应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以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