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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君释法 | 企业转让,环评手续是否需要再审批?

   日期:2022-04-26     来源:大城小E    

1.建设项目前的状况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在项目建设基本建设流程中,施工单位理应与此同时执行环境危害汇报。环境危害汇报和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审核单位审批意见中明确提出的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档经审批后,项目建设的特性.经营规模.地址.生产工艺流程或环境污染治理对策产生重点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当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再次审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档。

是不是属重要转变,在于是不是有一个或好几个新项目合乎《关于印发环评管理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化清单的通知》、《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化清单(试行)》、《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化清单的通知》、《污染影响建设项目重大变化清单(试行)》要求的标准。

2.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档自准许之日起五年以上决策基本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档理应报原审核单位再次审批。

二.建设工程.运作环节中的状况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要求,施工单位理应机构环境危害后评价,采用整改措施,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审核单位和项目建设审核单位报备。

但报备并非严谨的意义上的审核,与以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再次审核不一样。

3.生态环境保护单位发现问题时的状况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在项目建设基本建设流程中,施工单位理应与此同时执行环境危害汇报。环境危害汇报和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审核单位审批意见中明确提出的环保措施。

1.是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原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审核单位还可以标示施工单位对环境危害开展后评价,并采用整改措施。

2.务必。《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理应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生产制造或是应用后形成的环境因素开展追踪查验。导致比较严重空气污染或是生态环境问题的,理应查清缘故。找到义务。。归属于项目建设的环境危害汇报。环境危害汇报的基础数据信息显著不真正,內容出现重要缺点。假如出现明显的产品质量问题,如忽略或虚报、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误或不科学,则必须再度以相对的方式对环境危害开展行政部门核查。

针对新项目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司,出让程序流程只需依照公司转让的标准开展,与公司具有的新项目不相干(假如公司有很多已经完成的新项目,显而易见不适宜逐一出让),除非是最新项目或原新项目产生重点转变。

法律法规没要求法定代表人拆换.公司转让等再审核的因素是环境评价內容与此无关。

第十七条规范了环评汇报的內容:项目建设概述、周围环境现况、环境危害剖析、预测分析和点评、环保措施以及技术性、经济发展论述、环境危害经济发展损益剖析、环保监测提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最大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汇报的主要关键点仅与项目建设自身的特性息息相关。部位。环境危害以及预防对策与谁运营息息相关。拆换实际操作。是不是可以迁移。

四、公司行为主体拆换

与污染处理设备和排出不相干。

《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各自规范了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可以要求行政许可事项和无行政许可事项。沒有行政许可事项的有:

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行选择的;

合理调节销售市场激励机制;

领域机构或是中介服务可以自我约束管理方法;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过后监管等别的行政部门方法来处理。

与此同时,依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健全污染物质排出许可证制度。尽早在国内范畴内创建统一、公平公正的公司排出许可证制度。遮盖全部固定不动污染物的公司,理应依规授予污染物质排出许可证书。污染物质排出工作人员务必拥有污染物质排出许可证书,严禁没证污染物质排出或是不依照许可证书要求排出。

与此同时,《环评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理应发布;未公布的,不可做为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根据。

除此之外,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要求,企业存续期内备案事宜产生变动的,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工商变更,即依法处理。公司不违规的,可以随意出让。

依赖于公司的环境评价程序流程沒有特殊规定,仅有公司转让才更有意义。最重要的是,公司主要的拆换与污染处理设备和排出不相干,仅与出让后环境污染治理设备的运作和管理方法相关(污染物质排出许可证书必须再度准许)。

因而,出让公司,

其环境评价程序流程不用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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