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准确把握“四个体系”持续推动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走深走实

   日期:2024-11-13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123    

导读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系统性改革,从设置审批、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构建规范高效的审批制度体系、权责明晰的监督管理体系、协同联动的工作推进体系、贯通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迈入新阶段,对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刻认识《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水污染问题表象在水里,但根源在岸上。入河排污口作为连接水域和岸上的关键节点,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流域水生态环境的质量。深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抓住水域治污的“牛鼻子”,对于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进一步健全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了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还是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这一办法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推动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全面理解“四个体系”为核心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围绕系统性改革,从设置审批、监督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着力构建“四个体系”,以全面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平。

(一)构建规范高效的审批制度体系

落实“放管服”要求

优化审批事项:明确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设置审批。

差异管理:针对造纸、焦化、氮肥等行业,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以及污水或污染物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要求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其他情形则提交简要分析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审批部门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指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二)构建权责明晰的监督管理体系

明确监管责任

部门监管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

责任主体管理责任: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及附属设施,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三)构建协同联动的工作推进体系

系统内部上下联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设置工作,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央地协同、流域区域互动的工作格局。

跨部门联动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实现优势互补,提升监管深度和广度。

制度联动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做好衔接,强化内部协同,提升监管效力。

(四)构建贯通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

源头严防

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时,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实现源头预防与有效控制。

过程严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督监测,推动入河污染物达标排放。

风险严控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责任主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报告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责任严究

明确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具体情形,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三、持之以恒抓好贯彻落实——以松辽流域为例

松辽流域总面积124.92万平方公里,拥有5200公里长的国际界河,约占全国界河总长的二分之一。作为我国的老工业基地和重要商品粮基地,松辽流域产业结构偏重,存在诸多环境基础设施历史欠账,如污水溢流直排、雨污混排等问题,农业面源污染也不容忽视。此外,入河排污口布局不合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依然存在。

作为生态环境部的派出机构,松辽流域局将立足流域实际,认真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全力以赴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做好宣贯

加强组织领导,丰富宣传形式,确保《管理办法》的理解和执行不走样、不变形。

提供下沉式服务,积极开展现场指导和咨询,引导责任主体深入了解入河排污口相关管理要求。

(二)严格审批

结合《管理办法》,细化完善《松辽流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严格规范审批工作。

落实“放管服”要求,开展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推动流域无手续排污口合法合规。

聚焦化工、制药等重点行业,国际河流、省界缓冲区等重点区域,严格把好设置准入关口,引导地方合理布局入河排污口。

(三)加强监管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重要水体,以规模以上工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以及存在污水溢流直排、雨污混排等问题的排污口为重点,紧盯化冰期、汛期等时间节点,强化监督监测。

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结语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补充,为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持之以恒抓好贯彻落实,共同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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