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建议
“关于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力度的建议”复文

1、重要湿地的规划应及时调整
2020年2月,我局会同自然资源部启动了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优化调整的初步相关工作,部署各地编制了自然保护区整合优化计划。目前,四川广元自然保护区优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调整计划已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柏林湖国家湿地公园计划将上游滩涂、水域等水源保护区转移到国家湿地公园,面积由390.5公顷增加至540.2公顷。苍溪县梨仙湖于2020年6月30日被四川省林草局批准为省级湿地公园。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南河国家湿地公园和柏林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支持和鼓励苍溪县梨仙湖省级湿地公园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
二、明确湿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为落实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的要求,中央财政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工作。十三五期间,四川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累计安排7200万元,用于若尔盖、长沙贡玛等国际重要湿地。项目实施扩大了湿地面积,维护了区域生态平衡,为建立健全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提供了经验。《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范围为候鸟迁徙路线上的省区。四川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将重要湿地周边耕地承包经营者和村(社区)纳入补偿范围,对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在重要湿地周边一定范围内遭受损失的基本农田和耕地承包经营者,按照受损害的面积进行补偿。
三、加大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投入。
根据《林业改革资金管理办法》,湿地保护和修复补贴包括湿地保护和恢复、退耕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十三五期间,四川湿地保护和修复补贴累计安排3.201亿元(2020年7375万元),四川分别安排四川南河、柏林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恢复补贴800、600万元,主要用于退化湿地恢复、监测设施设备采购、巡逻、道路维护、临时管理人员聘用用。项目实施恢复退化湿地,提高保护管理能力。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支持四川湿地保护恢复项目和中央财政湿地补贴项目的安排。
四、加强湿地生态保护立法
湿地保护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环境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起草并提交审议。全国人大环境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研究论证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和计划,开展了一系列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全国人大环境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抓紧时间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力争今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湿地保护立法将认真研究和充分考虑建立湿地负面清单、完善和实施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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