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西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日期:2022-04-14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环境影响是投资项目外部影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审查项目的重点,在投资项目的早期示范和咨询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战略的要求,应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的角度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建设进行分析和评价,包括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本章阐述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

1.综合性法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 (试行)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首次依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在我国建立。1989年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 进一步建立和规范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建设达到新的水平。

2.单行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等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 》(1999年修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7年两次修订)、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具体条文规定。颁布的自然资源保 ** 律,如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 (2004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法》也有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例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这些法律在促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完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行政法规

根据1994年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采取了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明确了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成为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其重要和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明确规定了如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如何审查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如何跟踪和评价规划环境影响的实践和存在的问题。

4.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部门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成为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项目咨询服务包括:规划咨询(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规划);项目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文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实施计划、项目投资商业计划、投资项目包装运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应急预案、项目安全影响评价);评价咨询(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评价、规划、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预算、决算评审等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结合多种服务方式,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和管理服务)。

(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包括: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荒漠化土地调查评价、森林分类区划定义、林地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计划编制、林业专项验证、林业设计调查、林业设计、林业数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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