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2023年10月30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编制的《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文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适用于对辽宁省内依照法律规定施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办法所称的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生态
环境监测
活动。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应包括其所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自行监测内容。主要包含类别: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大气污染物(包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