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日期:2025-02-17     来源:环保在线    浏览:218    

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1月13日正式公布。此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迈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该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同时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已成为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的重要工具。然而,在其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露、数据滥用等潜在风险。因此,《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和完善,也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共安全需求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

 

核心内容概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明确了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并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第二条定义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概念及其覆盖范围。第三条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及政策指导的重要性。第四条鼓励和支持视频图像技术领域的创新与发展,并支持行业自律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规划

 

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中的具体职责,包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及避免重复建设等内容。第七条详细列出了哪些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并指明了这些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归属问题。

 

第三章 安装与使用限制

 

第八条禁止在特定区域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如私人住宿空间、学生宿舍内部等敏感区域。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公共场所安装此类设备的前提条件——即仅限于维护公共安全所需的情况下方可安装。

 

第四章 技术标准与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到第十三条涉及了关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隐私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法等方面。此外,还特别提到了如何正确设置提示标识来告知公众存在监控设施的存在。

 

第五章 数据处理与隐私保护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遵循的数据保存期限、调用程序及相关保密义务。特别是对于视频图像信息的存储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至少保存30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六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从第二十六条开始,条例针对各类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涵盖了非法安装、擅自改动或破坏系统设施、侵犯隐私等多个方面。这体现了国家对于加强监管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行为的决心。

 

结语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公共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未来的工作中,各相关部门需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执行,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地生根,共同营造一个既安全又尊重个人隐私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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