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12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日期:2025-08-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    浏览:125    

12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共筑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法治屏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这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携手联合,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举措犹如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一剂“法治强心针”,标志着我国在长江大保护领域迈出了更为坚实、协同的步伐。

协同机制:从实践探索迈向规范细化

近年来,长江流域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积极探索,各地各级法院之间、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纷纷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协作衔接机制。这些机制在初步构建起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网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跨区域、跨部门案件时,协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意见》的出台显得尤为必要和及时。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吸收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积累的有益经验。通过对相关规则的进一步细化,着力解决和规范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旨在提升长江系统性保护的成效,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统一的法治保障。

《意见》全文共18条,内容丰富且全面,分为总体要求和强化联动、优化衔接、深化合作四个部分,涵盖了从理念原则到具体工作机制的各个方面,为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协同工作构建了一个完整、系统的框架。

总体要求:明确方向,引领协同发展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念在《意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其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和践行这一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这意味着在长江流域的发展过程中,要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扎实推进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工作。同时,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通过绿色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为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生态支撑。

统筹协调,系统治理

长江流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多个要素。《意见》提出要健全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推动构建长江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这要求加强全流域、跨区域的执法司法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打破地域和部门的壁垒,形成整体合力。通过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的方式,全面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效能,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依法推进,务实高效

法治是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意见》明确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准确适用刑法、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清单,强化执法司法分工负责,加强协调联动。通过提高协作质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法治合力,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效推进。

强化联动:凝聚合力,共克难题

沟通会商:凝聚法治共识

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涉及多个重点领域和多发高发案件,如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等。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意见》强调要加强形势会商,聚焦这些重点领域和案件,凝聚法治共识。通过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尺度,推动实现类案同判,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这有助于避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

支持执法行动:促推治理成效

行政执法机关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提出要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开展联合行动。同时,完善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执法协助制度机制,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通过联合行动,可以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促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专业技术保障:提升执法司法科学性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撑。《意见》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估鉴定标准规范。同时,共享专家库等环境资源专业技术人才,就调查取证、损害评估、修复实施等专门性事实问题加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力度。这有助于提高执法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信息互通共享:打破信息壁垒

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高效流通对于执法司法协同工作至关重要。《意见》提出要加强数字赋能和信息化建设,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通过推动大要案办理、环境监测评估鉴定、行政处罚、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修复执行、治理经验、统计分析等情况通报,共享长江流域执法司法信息数据。这可以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执法司法工作的协同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优化衔接:顺畅流程,提高效能

纠纷多元化解:预防化解矛盾

环境资源纠纷的妥善解决对于维护长江流域的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强调要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专业优势,做好环境资源诉讼与和解、调解、磋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有效预防风险,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件移送衔接:确保法律责任落实

长江保护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多个方面。为了确保法律责任的全面落实,《意见》提出要加强这些方面的有机衔接配合。在执法办案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等情形的,依法将有关案件移送具有相应职权的机关。这可以避免出现法律责任落空的情况,确保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全面打击和惩处。

跨域管辖协调:提高办案效率

对于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是一个关键环节。《意见》明确指定管辖应当遵循系统治理、整体保护、专业化审判、方便诉讼等要求,并及时商请同级司法机关。这可以避免出现管辖争议和推诿扯皮的现象,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证据调取使用:保障执法司法公正

证据是执法司法工作的基础。《意见》规定办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向相关执法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调阅案卷的,有关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配合。执法司法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其他相关机关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作为证据使用。这可以保障执法司法机关获取充分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也体现了执法司法之间的相互协作和信任。

深化合作:拓展领域,提升水平

法律责任统筹:综合运用法律手段

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需要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规范。《意见》强调要坚持预防性、恢复性执法司法,依法统筹适用这些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和禁止令、非诉执行等司法措施。对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给予行为人行政拘留、罚款的,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和罚金。对于刑事判决未涵盖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违法行为人以补植复绿、碳汇认购等方式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的,依法作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从宽处理的情节。这体现了法律责任的统筹协调,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生态修复协作:共同维护修复效果

生态环境修复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意见》提出要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跨部门协作,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共同维护修复效果。对于涉渔业等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由受损地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开展替代修复。对于跨行政区划案件,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由受损地执法司法机关实施或者协助实施。这可以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恢复长江流域的生态功能。

日常联络沟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为了确保执法司法协同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意见》要求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应明确联络机构和联络人员,健全联席会议等日常联络沟通机制。通过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形式,对长江流域执法司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予以明确,增强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这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执法司法协同工作的深入开展。

联合调研培训:提升执法司法能力

针对实践中的多发高发案件、法律适用等问题开展联合调研,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实际举措。同时,积极开展联合培训和业务交流,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整体观、系统观、协同观,共同提高执法司法能力水平。通过联合调研和培训,可以及时了解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执法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法治基地共建:发挥综合效能

立足长江流域保护治理特点和需要,因地制宜在自然保护地、文化遗产地、自然遗产地、特色产业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集中治理区等重点区域,联合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法治宣传)基地。这些基地融合发挥生态环境修复、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实践教育、文化和旅游、综合治理等作用,提高保护修复治理综合效能。通过法治基地的建设,可以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一个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平台,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法治宣传、文化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联合普法宣传:传播生态文明理念

及时总结、联合发布涉长江保护治理典型案事例,以案释法普法,充分发挥规范引领、宣传教育作用。把普法宣传和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结合起来,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生态文明理念,讲好长江保护法治故事。通过联合普法宣传,可以提高公众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长江保护的良好氛围。

涉外法治协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长江流域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携手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这体现了我国在国际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担当,也为长江流域的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结语

《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为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强大的法治合力。在未来的工作中,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加强沟通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守护好长江母亲河,为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同时,我们也期待通过这一系列举措,能够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可借鉴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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