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规范引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印发
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携手,联合印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以下简称《补充要求》)。自实施近7年以来,该《补充要求》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紧密配合,共同构成了全国8000余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重要依据。
在这7年里,《补充要求》犹如一位精准的导航仪,有效指导检验检测机构不断提升检测能力。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复杂且关键的任务,涵盖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等多个重要领域。这些监测数据不仅为政府制定环境政策、规划环保措施提供了科学依据,更是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参考。《补充要求》的严格实施,使得检验检测机构能够更好地承担起这些监测任务,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和能力保障,有力推动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稳步发展。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呈现出大幅增加的态势。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力量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监测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在监测过程中故意篡改、伪造数据,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误导了环境管理和决策,还影响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使得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失去了应有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给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与此同时,2023年12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了修订并实施。这一修订反映了行业发展的新需求和新趋势,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现行的《补充要求》作为与评审准则配套的重要文件,应当与评审新要求相衔接,以确保技术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现行《补充要求》已不能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在此背景下,修订后的《补充要求》应运而生。它由原来的二十三条变为二十五条,其中修订完善了十九个条款,增加了有关“基础检验检测能力”和“施行日期及旧规定废止”要求的条款,同时有四个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主要修订内容:
总体要求
第一条至第五条分别对《补充要求》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及责任承担作出了清晰界定,为整个评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保评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人员要求
第六条至第十条对监测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监测人员作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其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质量。因此,修订后的《补充要求》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能力确认提出了更高要求,确保监测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同时,对关键岗位人员如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也明确了相应的职责和能力要求,以保证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场所环境要求
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对场所环境的要求。良好的场所环境是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前提。无论是现场监测还是实验室分析,都需要特定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洁净度等。此外,对于租用或借用场所的情况,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确保监测工作不受场所因素的干扰。
仪器设备要求
第十二条对监测设备的种类、功能及数量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监测任务需要使用不同的监测设备,设备的性能和数量直接关系到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针对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和噪声测量仪器,特别强调了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要求,从技术层面防止数据造假行为的发生。对于租用或借用设备的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要求,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管理体系要求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包括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文件控制、分包管理、原始记录的保存、方法验证的实施、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现场测试和采样过程监控、样品管理、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监测报告内容和档案管理等方面。这些要求涵盖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助于提高监测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基础检验检测能力要求
第二十四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13类监测领域中任意单一类别检验检测资质时,必须具备的基础检验检测项目。这一要求的提出,有助于确保监测机构具备基本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为了确保监测机构具备足够的能力开展监测活动,修订后的《补充要求》对监测机构的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1. 人员数量:监测人员不少于20人。这一要求旨在保证监测机构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来承担各项监测任务,避免因人员不足而导致监测工作质量下降。
2. 专业背景:监测人员应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大专及以上学历。若学历或专业不满足要求,则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见附录1,这一规定确保了监测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监测任务。
3. 职称要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监测人员总数的25%。专业技术职称是衡量监测人员专业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提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比例,有助于提升监测机构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 人员聘用: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质量负责人应依法与监测机构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这一要求明确了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监测工作中,为监测工作的质量提供保障。
5. 从业时间:监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6个月及以上,方可独立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这一规定有助于监测人员熟悉本机构的工作流程和环境,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从而提高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为了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修订工作。现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4日。公众可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rkjcsnsh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字样;还可以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字样。
此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的印发,是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持。我们期待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意见反馈,共同推动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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