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工业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2020年2月1日实施了/3728-2019)标准。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起草给出的规则。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仍在执行中gb 9078。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行业和玻璃行业的窑炉装置。
本标准实施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新环境监测标准的适用性符合要求的,可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新的环境监测标准及其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如果本标准表4所列空气污染物监测方法停止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实施,原方法将不再作为本标准的标准参考文件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2019年12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本标准。
工业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窑的空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颁发和生产后的空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在国家或江苏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执行。
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严格要求本标准时,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2 标准化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所有注释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释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表)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gb/t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的颗粒物测定和气体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并合(a)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空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指南
hj/t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电极法选择电极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度法(暂行)
hj 冷原子吸收分光度法(暂行)
hj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 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了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中铅等金属元素
hj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度法
hj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量 定电位电解法
hj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重量法
3 术语及定义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工业炉窑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熔化、烘焙、熔化、加热材料或工件。
注:改写gb 9078—1996,定义3.1。
3.2
现有工业窑 existing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备案的工业炉窑。
3.3
新建工业窑 new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备案。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烟气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 325 pa状态,简称标准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值。
[gb 9078—1996,定义3.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表2规定执行。
4.2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
工业浮颗粒浓度限值按表3执行。
4.3 排气管高度要求
4.3.1 m,具体高度根据审批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3.2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执行外4.3.1除规定外,排气筒还应高于最高建筑3 m以上。
4.3.3如果排气筒高度达不到, 4.3.1、4.3.2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采样平台
5.1.1 工业炉窑排气筒应按要求按要求按要求按要求进行gb/t 16157、hj/t 397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5.1.2 采样平台坠落高度>2 m有通往采样平台的安全楼梯。
5.1.3 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 m在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电梯、电梯或其他方便、安全的设施。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20 时,无电梯或电梯的排污单位m电动吊装设施应设置安全方便的监控设备。
5.2 组织排放监测
5.2.1 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根据污染物排放单位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和副产品确定。
5.2.2 工业炉窑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照gb/t 16157、hj/t 执行397规定。
5.2.3 本标准规定,污染物是否基本单位,评估污染物是否符合标准。连续排放是指连续1 h平均采样值,或在任何1 h在等待时间间隔内收集3~4 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4 间歇性排放1 h,连续采样应在排放期间进行,或在排放期间等待时间间隔采集2~4 样品,计算平均值;间歇排放和排放时间>1 h,在排放期内按压5.2.3要求采样。
5.2.5 根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监测hj/t 373、hj/t 执行397规定。
5.2.6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3 无组织排放监测
5.3.1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污染物浓度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 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5.3.2 工业窑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窑所在厂房生产车间门窗排放口浓度最高点。如无法设置监测点,监测点应设置在厂房生产车间外2 m~50 m距离地面1.5 m浓度最高点在上述位置。
5.3.3 如果工业窑内没有完整的工厂生产车间(如露天或顶部没有围墙),监测点应设置在距离颗粒物排放源风向5 m,距地面1.5 m浓度最高点在上述位置。
5.3.4 监控点不受单位周界限制。
5.3.5 最多可设置4 监测点,评估测量结果的最大浓度值。
5.3.6 还应记录风速、风向、大气温度、大气压力、大气湿度等气象参数。
5.3.7 其他要求hj/t 执行55规定。
5.3.8 污水排放单位应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工业窑生产工艺及相关材料的无组织排放,采取封闭、封闭等有效措施。
5.4 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见表4。
5.5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转换方法
工业窑排气缸中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按以下公式转换为基准氧含量下的排放浓度,作为确定排放是否符合标准的依据。各工业窑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执行。
6 达标判定
6.1 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污水排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自动监测生态环境部门的有效数据,以1小时的平均浓度作为标准确定的依据。
6.3 特殊工况下的标准判定可以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实施和监督
7.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工业炉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表1、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7.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7.4 污染物排放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