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模化推进本市既有公共建筑
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本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建建材联〔2022J5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装饰装修工程的既有公共建筑。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并会同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对既有公共建筑在装饰装修工程的抽查过程中加强对节能改造的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并将抽查和专项检查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对各区节能改造推进的业务指导和节能改造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日常管理,并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改造的现场监督。
三、分类要求
根据《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对适用范围内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节能改造技术措施目录实行动态化调整,所选技术措施须在整个装饰装修工程中应用,做到应改尽改。
(一)既有公共建筑开展一般类装饰装修工程的,应根据《上海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措施目录(第一版)》(详见附件),同步实施2项及以上技术措施(每项技术措施需选择1项及以上技术内容)。
(二)既有公共建筑开展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同步实施3项及以上技术措施(每项技术措施需选择1项及以上技术内容)。
(三)既有公共建筑整栋开展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的,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开展装饰装修工程的同步落实以下措施:
1、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同步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并与对应建筑能耗监测分平台联网;
2、仍在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至第四批)》中的机电设备(产品)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高效节能设备(产品);
在落实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同步实施3项及以上技术措施(每项技术措施需选择1项及以上技术内容)。
(四)开展装饰装修的历史保护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建筑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同步实施1项及以上技术措施(每项技术措施需选择1项及以上技术内容)。
鼓励未开展装饰装修或改、扩建的既有公共建筑自行开展节能改造。
四、办理流程
开展装饰装修工程同步实施的节能改造,应按照《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纳入本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流程。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交按照规定格式完成的含节能改造设计专篇的施工图、节能改造承诺书及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清单等资料。
施工过程阶段,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应重点抽查规模以上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改造措施落实情况。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交落实节能改造的技术措施清单。其中,整栋开展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交节能改造专项验收报告。未按要求完成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并对提交的书面承诺、节能改造技术措施清单等上报资料负责。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按照要求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审图机构应对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的专项节能改造的施工图内容进行申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保证节能改造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四)监理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工程的节能改造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五)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服务机构开展能效测评等绿色低碳服务。
六、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后进行信息报送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本实施意见。
附件:上海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措施目录(第一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措施目录(第一版)
注:所选节能改造技术需在卷个装饰装修项目中使用,做到应改尽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