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国务院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推动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进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特此决定,全面启动2024年度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详细通知如下:
一、复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科学规划与统筹部署
国家标准委将依据年度计划,对复审工作进行全局性的规划与部署,明确复审的标准项目清单,细化复审的具体要求,并有序地推进复审工作的实施。各归口单位需紧密配合,确保复审工作的高效推进。
(二)提升复审工作的透明度
标准归口单位应广泛征集并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复审工作的公开、公正与透明。复审结论将由国家标准委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全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三)严格审查与把关
对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复审结论,需经过全体委员的严格审查与投票表决。对于非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复审结论,则需组建专家团队进行专项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将对技术委员会提交的复审结论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将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对复审材料及复审意见进行复核与评估,对于存在疑问的,将提出复核建议。
(四)强化机制协同与信息化衔接
复审工作应与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效果评价等工作紧密衔接,将实施反馈信息、实施效果评价报告以及标准验证情况等作为复审的重要依据。同时,为提升复审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国家标准委已对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制修订系统”)的复审功能进行了优化。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需注重复审工作程序与信息化系统的同步推进,确保复审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实施闭环管理
复审结论与修订计划的制定需紧密结合。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归口单位需同步申报修订计划项目,确保国家标准复审与修订工作的无缝衔接。
(六)加强工作考核与监督
各归口技术委员会的复审工作完成情况将被纳入年度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未按时上报复审项目及复审材料的技术委员会,将暂停其国家标准的立项申报资格。
二、复审工作的重点内容
为确保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质量,提升复审结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本次复审将重点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估:
(一)标准的适用性评估
将深入审查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对于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或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明确的,将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同时,对于已淘汰、即将淘汰或不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所涉及的标准,也将给出“废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审查
将严格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对于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或试验方法的,将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考量
将审查采用的国际标准是否已更新,若已更新且适用于我国,将给出“修订”的结论。同时,还将审查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已更新,也将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评估
将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与其他标准存在重复、不协调的情况。对于存在重复、不协调的情况,将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同时,还将审查标准是否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或其他标准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对于存在此类情况的,也将给出相应的结论。
(五)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
将深入分析标准的实施应用情况,包括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是否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以及是否被其他推荐性标准引用等方面。同时,还将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情况。对于实施效果不佳或存在负面效益的标准,将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六)其他相关要求的审查
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可以提出“修订”的结论,并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此外,对于2022年、2023年未完成的复审项目,已导入制修订系统相应环节,请各方继续完成标准复审工作。
三、复审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复审范围
2024年度复审项目的具体清单见附件1。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国家标准体系的优化要求,对于急需开展复审的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归口单位可按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复审工作,并一并上报。
(二)复审程序
复审工作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标准归口单位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附件2),逐项开展标准的评估和审查工作。必要时,将征求各相关方的意见并开展标准验证。同时,在制修订系统中填写复审工作表,并提出标准复审结论建议。
对于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将组织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复审结论建议进行审查并投票。投票需满足一定的参与人数和赞成比例要求。对于非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归口单位将组成专家组对复审结论进行审查。
技术委员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全体委员投票同意的复审结论建议和复审工作情况报告通过制修订系统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复审结论建议为“修订”的项目,需同步开展标准修订计划的申报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将对复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形成复审意见函,通过制修订系统报送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委将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对复审结论进行复核。对于复审结论为“废止”或“修订”的项目,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经协调一致后,将分别采取发布国家标准公告、下达修订计划或标注“继续有效”信息等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复审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与联系人程瑾瑞、申景丽联系(电话:88651006、82262599)。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