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日期:2024-12-18     来源:中国网财经    浏览:128    

引言

中国网财经12月3日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703号),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部署。此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通过实施弹性监管机制来提高成品油管道运输效率,并确保成品油供应的稳定性。本文将深入解读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中国能源市场的影响。

 

一、总体思路

为了适应成品油管道运输的特点,国家发改委决定对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跨省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实行一种新的定价机制——弹性监管机制。根据这一机制,国家发改委将设定一个最高准许收入限额,而国家管网集团则需要在不超过这个限额的情况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跨省管道运输价格。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控制成本,还能够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透明度和服务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 最高准许收入的核定方法

最高准许收入由国家发改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进行核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准许成本:指的是为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成本支出。

准许收益:是基于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行业发展需求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得出的一个合理的利润率。

税金: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设置了最低负荷率要求,以确保管道的有效利用率。如果实际负荷率低于最低负荷率,则相应的扣减最高准许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最高准许收入每三年为一个监管周期,在每个新周期开始前,国家发改委会对上一周期内的收入超出部分进行清算,并相应调整下一个周期的最高准许收入。

 

(二) 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确定方法

价格确定:国家管网集团需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前提下,结合管道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状况以及替代运输方式的价格等多方面因素,与用户公平协商确定跨省管道运输的具体价格。

协商原则:供需双方应在充分发挥管道运输竞争优势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价格协商:

对于其他运输方式可以替代的情况,管道运输价格不应高于替代运输方式的价格;

对于不可替代的情形,管道运输价格可参照但不得超过所在地区或邻近地区的铁路运输价格。

新建管道运输价格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并将在下一个监管周期内统一管理。

价格调整:国家管网集团有权根据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最高准许收入,适时与用户协商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每年最多调整一次。首次调整时若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国家发改委将参考相同或相近路径的其他成品油运输方式中的最低价格来确定管道运输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 优先保障稳定供应

国家管网集团必须加强与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产运销之间的顺畅衔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的管道运输服务,以保证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供应。

 

(二) 推动降低运输成本

国家管网集团应强化内部成本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优化调度流程,尽可能地提高管道负荷率。与此同时,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也应当积极调整物流结构,增加通过管道运输的比例,充分利用管道的大规模运输效应,共同降低运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三) 加快推进公平开放

国家管网集团与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应共同努力,加快成品油管道之间的互联互通,并向所有依法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以此促进资源的自由流动与灵活调配,打破垄断局面,构建更加开放的竞争环境。

 

(四) 做好信息报送和公开

无论是协商确定还是调整后的管道运输价格,国家管网集团都应及时向国家发改委报告,并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具体的价格水平,增强价格形成的透明度。

 

(五) 规范价格行为

国家管网集团有责任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行推高价格,也不得对不同类型的经营者实行歧视性的价格政策。任何已经包含在管道运输价格中的成本费用,不得再次以其他名义重复收取,以免加重用户的负担。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此之前,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将继续按照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过渡期的价格政策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管理和调整省内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

 

结语

国家发改委此次发布的通知,标志着中国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引入弹性监管机制,不仅可以有效控制成本,还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成品油管道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未来,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步落实,预计成品油管道运输市场将会变得更加高效、透明和公正,为中国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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