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有投资项目100%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日期:2023-08-3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我市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和低碳绿色发展,助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标准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现行的2017年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市建设局草拟了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 fzjw1001@163.com;

2.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1001室,邮编:350007,联系电话,0591-83307906。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10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0日


关于促进福州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我市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和低碳绿色发展,助力我市建筑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3%以上。

  到2025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六城区(含滨海新城)达到50%以上。                   

  二、实施范围和标准

  全市新建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实施:

1、2024年起,新签订土地合同(或新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福州市六城区(含滨海新城)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城区范围内新签订土地合同(或新取得土地划拨协议书)的新建建筑项目4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100%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装配式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认定标准。
2、优化调整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类别。单个项目立项(备案)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多功能混合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且项目整体设计为1个单体建筑的(不包括门卫、配电房等附属设施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造。上述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主要功能为集商场、餐饮、文娱等综合商业场所;单体建筑不包括用连廊、裙楼、地下室等将2栋及以上主楼连接起来的建筑。住宅类、厂房类、办公类、教学类等类型的建筑技术成熟、差异性较小,应严格按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
3、违规(违约)处理。对于应实施装配式建造而未实施的或实施的面积达不到装配式建造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应实施装配式建造而未实施的面积乘以每平方300元赔偿违约金,或在同一建设单位(或同一投资方)的已有的其它项目中补偿实施未实施的两倍面积的装配式建造,与该项目原应实施的装配式建造面积不关联、不复计。该文件印发之日起未进行违规(违约)处理的项目一并按此执行。
4、在2023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土地合同(或新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按原规定(榕政综[2016]102号文和榕政综[2017]1164号文)实施装配式建造。2023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上述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可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三、重点任务落实
1、土地供应阶段管理政策落实。资规部门对照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范围标准,按国务院和福建省要求在建设用地的供地阶段,将装配式建筑要求落实到土地合同中。资规部门严格落实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具体要求,并约定不实施装配式建造违规(违约)具体条款,作为不落实装配式建筑政策的法律效力文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做好审批过程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发改部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在立项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据此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资规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具体面积比例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阶段,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设计规定审查装配式建筑,在施工许可证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具体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
3、严格把关项目落实。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3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装配式建筑设计认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装配式建造安全质量责任,保障装配式项目实施落实到位。项目完工(预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认定。请市房管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100%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请市教育局落实教育项目100%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请市卫健委落实医疗项目100%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4、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是装配式建筑各项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市效能办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每年市对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效能办〕
四、政策支持
1、计容面积奖励。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栋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3%。〔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财政奖励。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奖励政策,对于实施范围内装配率达到规定标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每增加10%装配率,按计容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财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3、产业化基地奖励。对于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在本地所生产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我市工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评先评优倾斜。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鲁班奖”“闽江杯”“榕城杯”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康居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5、加强金融服务。对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鼓励金融机构对该项目的开发贷款、消费贷款优先配置信贷资源、降低贷款利率、简化审批手续,加大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降低后首付比例不低于央行最低要求)、住房公积金优先放贷。〔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金融办〕
6、支持采认装配式建筑面积。经认定列为我市装配式装修试点的项目,可按照其装修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换算装配式建筑面积,计入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统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房管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级及以下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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