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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下发2023年度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通知

   日期:2023-12-12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2023年度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共检查机构299家。检查后,石家庄、秦皇岛、唐山、沧州分别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机构25家立案查处。


  于下发2023年度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获证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2023年度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情况》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2023年度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情况


  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第三方生态环境、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冀市监发〔2023〕41号)安排,2023年3月至10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01基本情况


  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了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覆盖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机构299家。检查后,石家庄、秦皇岛、唐山、沧州分别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机构25家立案查处。同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生态环境监测平台预警的问题线索,抽取了50家风险较高且上传的监测报告存在疑点的机构进行了现场核查,除2家机构注销外,实际检查机构48家。检查后,经专家研讨,将其中28家机构问题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核查确认,除河北泰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事实确认单问题不涉及不实、虚假检测行为外,最终移交属地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建议立案查处机构27家。


  02主要问题


  (一)违法违规问题


  1.时间逻辑关系问题。同一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同一时间,开展不同检测项目;同一检测人员,连续7天不停息,往返采样地、实验地;检测数据与测定时长逻辑关系错误;测定数据异常偏低,不符合实际情况。


  2.设备打印数据问题。设备打印数据条文件编号与测定时间逻辑关系错误;设备打印数据的测定时间与原始记录测定时间不一致;气相色谱分析谱图采样时间冲突。


  3.设备能力不满足检测需求问题。测定用生化培养箱培养能力不满足检测需求;样品浸提水平振荡器已停用、校准器已损坏,仍使用该设备开展检测任务并出具监测报告;未配备测定用标准滤膜,仍使用标准滤膜进行检测作为质量控制;设备检定校准空档期或未检定校准或检定校准项目不全,仍开展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报告;设备工作站中缺少校准测定数据。


  4.化学药品领用、实验器具配备不满足检测需求问题。测定用硫酸购买数量、领用数量不满足实际检测需求;采样瓶、微生物检测用培养管数量远不能满足同时采样和检测的任务需求。


  5.样品采集、保存、处理不满足标准要求问题。采样容器及采样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样品采集时固定剂添加不符合标准要求;采样时长、采样频次、采样步骤不符合标准要求;检测时长不满足标准要求;气象数据风向和风速测定不符合标准要求;配备的采样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样品超过样品时效性;样品前处理使用设备与提取方式不符合标准要求;未按照标准方法要求采用提取、浓缩前处理方法。


  (二)规范性问题


  1.场所环境问题。具有特殊区域功能或控制要求的场所(恶臭嗅觉实验室、恒温恒湿间、天平室等)必备的控制、监测设施配置不全;同一实验区域同时开展相互干扰的项目试验时,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存在干扰或交叉污染的风险;样品制备区、留样区、恶臭嗅觉实验室等区域未合理分区;不同化学性质标准物质或试剂储存场所环境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存在相互间干扰风险。


  2.设备设施问题。现场专用采样器、现场抽滤、现场离心装置配备不全;样品制备和前处理装置(蒸馏、索氏提取装置,水平或翻转振荡器、零顶空提取器等)配备不全;填充进样系统的气相色谱仪、游离氯和总氯现场测定装置、火焰光度计、氧化还原电位测定装置等关键检测设备配备不全;适用于高离子强度和耐氢氟酸的pH电极、色度测定用光源和测定背景、样品抽滤装置,热脱附装置、转速计,试验用水验收用在线电导池等关键辅助设施设备配备不全;水质浊度仪、海水盐度测定仪、大肠埃希氏菌测定用紫外灯、恒温恒湿间温度测定装置等配置的设备量程或精度不满足标准要求;无臭空气净化装置用分子筛、低浓度颗粒物采样用滤膜、氧化管、还原柱等试验需消耗品配置不满足标准要求。


  3.样品问题。采样记录无采样起止时间,采样依据、样品状态、样品保存条件等样品采集关键信息填写错误;样品交接和流转记录中交样、领样时间未具体到时间点,无法判断接收样品是否满足相应检测标准要求;样品室缺少温控设施,样品保存不符合标准要求;样品风干、留存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标准物质问题。标准物质(标准菌株、滤光片)配置不全;标准物质存放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标准物质出入库记录不全或缺少;过期标准物质未及时处理。


  5.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问题。设备出入库、使用记录信息不全;部分前处理设备或已出具检测报告的设备无使用记录;采样记录缺少采样点位和主要噪声源位置示意图;现场测定记录信息不全,缺少测定时间、计算过程等信息;原始数据与检测报告数据有出入;分析原始记录中前处理过程、检测条件、检测过程数据、质控措施以及设备校准等记录信息不全;检测结果折算、数据修约、结果报出或判定错误;检测原始记录中检测人员或审核人员存在代签;设备打印数据或谱图信息不全,无法有效溯源;检测设备未存储测定数据,数据保存不符合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检测报告对分包情况表述不符合相关规定,分包样品采样记录无法溯源,分包样品采集记录信息与分包方检测报告表述不一致。


  6.安全问题。氢气、乙炔气、液化气瓶未配备泄漏报警排风装置;实验用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药品未单独存放管理或存放后未双人双锁或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危废间紧邻变压器,设置在马路边占用公共区域,无任何防护区域,存在安全隐患。


  03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单位要按照《关于移交河北普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28家机构检查结果后处理的通知》(冀市监函〔2023〕431号)要求,对移交的违法违规机构问题线索立案调查处理。按照早办早结、随办随结的原则,办结一件上报一件,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属地监管部门办结后,市场部门即可恢复资质认定许可办理,生态环境部门采信其出具的数据、结果。请各单位务于2023年11月20日前,将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含立案执法文书资料)分别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束的案件,应报送拟结案的时间和对应的立案执法文书。


  (二)督促机构自查整改。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督促受检机构对照事实确认单中问题逐一整改。自本通报发布之日算起,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0日。各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生态环境局,对受检机构整改报告进行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的,安排技术专家实施现场确认,对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3日将整改复核情况报送省局。


  (三)强化专项整治成效。各单位要加大对属地违法违规检测机构的后续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信息互通和联查联处,切实提升专项整治成效。同时,要参照省级专项整治结果通报模式,对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违法违规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公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石家庄、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严密组织、从严查处、成效明显,其他地市在今后的监督检查中,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着力提高检查实效,确保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运行。


  (四)持续规范合法检测。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法治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对照通报中归纳的问题进行自查、自改,规范体系文件管理运行,合法合规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结果可靠、准确。同时,要聚焦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易制毒和易燃易爆品等管理,确保实验室人员、场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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