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判定与处罚全解析
一、环境监测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的“毒瘤”
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事件如同一颗颗毒瘤,不断侵蚀着污染治理的公信力,成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从企业或运维机构擅自干扰自动监测设备,到监测机构伪造监测报告,再到委托方强令挑选“合格数据”或者委托不同机构监测选取合格报告,各种造假手段层出不穷,令人触目惊心。
这些造假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环境管理的科学决策,使污染治理措施难以精准实施,还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某些企业为了逃避监管,篡改监测数据,使得实际排放的污染物远超标准,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大幅下降,身体健康也受到威胁。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大了对环境监测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了“机构 + 个人 + 委托方”三重追责体系。委托方和监测机构面临经济、环境信用上的重罚,相关责任人面临经济、行政和行业准入方面的重罚。然而,仍有一些检测同行心存疑虑:“我不小心或者技术不熟练导致检测数据错误,会被判定为弄虚作假吗?”其实,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数据失实绝大多数情况不会被判定为弄虚作假,关键在于准确区分不实监测报告和虚假监测报告。
二、不实与虚假监测报告:性质迥异的“双生子”
(一)判定依据
不实监测报告和虚假监测报告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 年 3 月 18 日修订)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进行判定。这两条规定如同两把精准的尺子,为区分不实和虚假监测报告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二)不实监测报告情形
1. 样品管理问题: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比如,在样品采集过程中,由于采集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样品受到外界污染,使得检测结果出现偏差。
2. 仪器设备问题: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可能存在测量误差,从而影响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例如,一台未经校准的 pH 计,测量出的溶液酸碱度可能与实际值相差较大。
3. 方法违规问题: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不同的检测项目都有相应的标准方法和操作规程,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检测结果就可能不准确。比如,在进行水质检测时,没有按照规定的采样深度和采样时间进行采样,导致检测结果不能真实反映水质情况。
4. 数据管理问题: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原始数据是检测过程的重要记录,如果未能妥善保存或传输,可能会导致数据丢失或篡改,影响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三)虚假监测报告情形
1. 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未经实际检验检测的报告,这是最明显的造假行为。例如,某些监测机构为了节省成本和时间,根本不进行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就直接编造监测数据出具报告。
2. 伪造数据记录: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原始数据是检测结果的基础,伪造原始数据就如同建造空中楼阁,毫无真实性可言。比如,将实际检测数据篡改为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数据。
3. 项目遗漏变更: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这会导致检测结果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检测对象的实际情况。例如,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时,故意遗漏对某些有害气体的检测项目。
4. 样品调换改变: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这种行为会使检测结果失去代表性,无法反映真实情况。比如,将合格的样品替换为不合格的样品进行检测。
5. 公章签名伪造: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这是对监测机构公信力的严重破坏,使得报告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
(四)性质和影响差异
虚假监测报告一般是主观蓄意造假,属于有意为之,通常涉及利益驱使。这种行为会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实,使监测结果完全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它可能对环境管理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严重误导,甚至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例如,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能会使一个高污染项目得以通过审批,给周边环境带来灾难性后果。
不实监测报告则是部分检测数据可能不准确或存在偏差,但由于并非主观故意,常由能力不足或者疏忽导致。原始记录等可能仍具有一定的可追溯性和参考价值,经过复核纠正等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对决策和实际工作的不利影响。比如,由于检测人员的疏忽,导致某项数据的记录出现错误,但通过复查原始记录和重新检测,可以及时纠正错误,避免对整体检测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形式多样的“障眼法”
环境监测中的弄虚作假具体情形由《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及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判定细则和实施办法确定,主要有篡改监测数据、伪造监测数据、涉嫌指使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三种行为。
(一)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篡改监测数据是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多种情形:
1. 点位篡改: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环境监测点位的设置是经过科学规划和严格审批的,擅自改变点位会影响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例如,将位于污染源下风向的监测点位擅自移动到上风向,导致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污染状况。
2. 环境干扰: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这种行为会改变采样环境的实际状况,使采集的样品不能代表真实的环境质量。比如,用塑料布遮挡采样口,阻止空气正常进入,导致检测的空气质量数据不准确。
3. 工况操纵: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影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篡改监测数据的目的。例如,在监测前临时增加污染源净化设施的运行功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
4. 排放规避: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这种行为会使自动监控设施无法准确监测到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比如,将污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河流,绕过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
5. 设备破坏: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设备是监测数据获取的重要保障,破坏设备会导致监测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数据无法准确采集和传输。例如,故意剪断监测设备的通讯线路,使数据无法上传至监控平台。
6. 样品改变: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样品是监测的对象,改变样品性质会使检测结果不能反映真实的环境质量。比如,将高浓度的污水样品稀释后进行检测,使检测结果低于实际排放浓度。
7. 项目漏检: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关键项目是反映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漏检或改动方法会导致监测结果不全面、不准确。例如,在进行水质检测时,故意漏检重金属指标。
8. 设备干扰: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这些行为会影响仪器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比如,向监测仪器中注入干扰试剂,使仪器显示的数据偏离真实值。
9. 数据暗改: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这种隐蔽的造假方式很难被发现,但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危害极大。
10. 记录造假: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原始记录是检测过程的重要依据,不真实或选择性记录会导致数据无法追溯和核实。例如,在记录检测数据时,只记录符合要求的数据,而隐瞒不符合要求的数据。
11. 原始处理: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原始记录和数据的完整性是保证监测结果真实性的基础,篡改或销毁原始记录会破坏证据链,使监测结果无法得到验证。
12. 数据评价: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不合理的数据处理和评价会导致监测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误导环境管理和决策。
13. 数据修改:擅自修改数据。这种行为直接改变了监测结果的真实性,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伪造监测数据是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记录不一致: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记录的一致性是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性的重要环节,不一致的记录说明数据可能存在造假嫌疑。
2. 报告与记录不符: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监测报告应该基于原始记录生成,如果两者不一致或没有原始数据支持,报告的真实性就无从谈起。
3. 副本正本差异: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报告的副本和正本应该完全相同,如果出现差异,可能是为了满足不同委托方的要求而进行的造假。
4. 时间签名伪造: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监测时间和签名是监测报告的重要信息,伪造这些信息会破坏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数据模拟生成: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这种高科技造假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同样严重违反了环境监测的诚信原则。
6. 未检出数据: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这种行为完全是对监测工作的敷衍和造假,严重损害了环境监测的公信力。
7. 样品留样问题: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样品留样是为了在需要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和验证,如果未按规定留样或保存,就无法保证监测结果的可信度。
(三)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情形
1. 强令授意: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上级对下级的关系中,上级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强行要求下级进行数据造假。
2. 考核干预: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将不合理的考核要求与监测数据挂钩,会导致监测机构和人员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而进行数据造假。
3. 数据挑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这种行为是为了获取符合自己要求的数据,忽视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4. 委托方授意: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委托方为了使项目顺利通过审批或逃避监管,可能会授意监测机构进行数据造假。
四、弄虚作假代价:多管齐下的“紧箍咒”
弄虚作假相关的处罚依据及处罚措施涵盖了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处罚体系。
(一)行政处罚
1.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例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10 万元—10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水污染防治相关处罚:《水污染防治法》对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10 万元—10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 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10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处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对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规定了处罚措施。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 15 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 10 日拘留。这种治安处罚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监测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使造假者不仅面临经济处罚,还可能面临人身自由的限制。
(三)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四)连带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监测机构不仅要为自己的造假行为付出代价,还要对因造假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其违法成本。
五、结论:坚守真实,守护生态底线
环境监测数据是污染治理的“眼睛”,它为我们了解环境质量状况、制定污染治理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环境监测造假行为却如同毒瘤,严重侵蚀着这双“眼睛”的清晰度和准确性,不仅面临机构重罚、个人追责、委托方连坐的经济代价,更可能因环境污染连带赔偿陷入巨额债务,甚至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随着国家和地方推行终身责任制和全国信用联网,监测数据造假的侥幸空间正被彻底压缩。造假的机构和个人将在行业内寸步难行,受到市场的淘汰和社会的唾弃。真实监测,合规操作——既是法律红线,更是生存底线。只有坚守真实,才能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守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让我们共同努力,杜绝环境监测造假行为,让环境监测数据真正成为污染治理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