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测机构被罚15.3万

   日期:2023-09-18     浏览:0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决字〔2023〕1号,漯河市车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被处罚款15.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5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23〕1号

漯河市车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341633****

地址: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樊昆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6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车辆检测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查阅你单位2021年2月1日以来正常联网期间车辆检验(测)报告和车辆检验(测)视频,发现你单位在为豫L55160、豫LC9637、豫LB0765、豫A0WS33、豫LJ8982、豫QD1290六辆车办理车检业务时,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2022年5月31日,未对车牌号为豫L55160车辆进行尾气检测,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且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违反了原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第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
2.2022年12月28日、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6日、2023年3月3日分别对车牌号为豫LJ8982、豫LB0765、豫LC9637、豫QD1290四辆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在有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且检验(测)结果均判定为“合格”,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3.2023年3月13日,对车牌号为豫A0WS33车辆进行多排气管检测时,堵塞一侧排气管,未进行双排气管采样,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且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 2018—2021)“附录A.3.6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也可以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公示材料壹份(共3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壹份(共8页)、2022年年度收入复印件壹份(共1页)、企业员工(共40人)近半年工资表复印件各壹份(共1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小型企业)和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2. 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樊昆华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经理马甲恒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 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拾壹张(共11页)、调查询问笔录叁份(共17页)、现场检查记录壹份(共2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豫L55160、豫QD1290、豫LB0765、豫LC9637、豫LJ8982、豫A0WS33)复印件壹份(共6页)及涉案车辆车检视频资料(共1张光盘),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4. 涉案车辆(豫L55160、豫QD1290、豫LB0765、豫LC9637、豫LJ8982、豫A0WS33)缴费凭证复印件各壹份(共6页)、违规检测车辆名单及收费情况壹份(共2页)、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企业违法情况证明材料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为贰仟壹佰伍拾元整和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6月24日,我厅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环责改字〔202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3年7月18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环责改字〔2023〕1号)要求,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车辆检验报告,复查期间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4日,我厅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3年8月1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3〕1号)后,未申请听证,于2023年8月18日向我厅申请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处罚,主要理由是:企业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整改,落实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三级审核制度,明确审核责任;新增视频审核工位,由授权签字人、视频审核员双级审核视频,实行一票否决;召回了涉案车辆重新进行检测,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5;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为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为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分别为2、1、1、5;处罚金额(X)为170000=100000+(500000-100000)×[(1/5)2+(22+12+12+52)/(52×4)]×50%。
鉴于你单位在此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整改,落实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三级审核制度,新增视频审核工位,召回涉案辆车重新检测(目前已召回两辆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2023年9月5日,经过我厅复核,认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酌定从轻处罚10%,最终裁量金额为153000。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你单位为六辆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检测费用贰仟壹佰伍拾元整(豫L55160、豫QD1290、豫LB0765、豫LC9637、豫LJ8982各收费400元,豫A0WS33收费150元,收费共计2150元),均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2023年9月12日,经集体讨论,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拾伍万叁仟元整(15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伍拾元整(21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执法局2101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5日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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