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正式通过,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加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以下是条例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污染,确保其质量并实现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强调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
第四条 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地下水管理的责任,需将地下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建立健全投入机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也负有协助职责。
第五条至第八条 分别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能: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关注污染防治;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工作。此外,还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并提倡宣传教育以增强社会意识。
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评价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等内容。这些成果将作为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具体工作,并实行年度和周期性的调查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 提出了全省地下水储备方案的编制要求,设区市、县(市、区)级政府需科学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明确含水层位、储备量及水质状况,并定期评估动态变化情况。此外,还需制定动用预案,除特殊干旱年份或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随意动用储备水源。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对地下水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指标制定地方性控制指标,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年度取水计划,严格审批新增取水量,并安装计量设施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推进水权交易制度建设,探索取水权设定担保等方式为地下水节约保护提供融资支持。同时,强调了用途管制的重要性,优先使用优质地下水用于生活饮用及特定行业需求,并依法收取水资源费(税)。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加强地下工程建设管理,防止其对地下水补给产生不利影响;推广农业节水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用水效率;对于地表水供水能力不足地区,设置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依法划定保护区,确保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规定了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标准和程序,要求在禁止区内仅允许特定情形下的临时应急取水,而在限制区内则逐步削减取水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并指导各地编制实施方案,定期评估治理效果。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 强调了沿海地区的海(咸)水入侵监测预防,以及通过建设替代水源、优化管网布局等措施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 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划定重点区,实施分区管理和分级防治;定期开展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责令整改并对污染进行治理修复;多层地下水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情况下,必须分层开采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药、肥料使用的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合理施用,减少对地下水的潜在威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强化了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了统一的监测站网和信息共享机制;规定了新建工程避开监测设施的要求,以及封井或回填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了地热能项目取水和回灌的技术规范,并对违规项目进行了整改要求。
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 设立了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对超过控制指标的情况及时预警;建立了会商、约谈等督促指导机制;省、市政府应对下一级政府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信用监督体系,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若已有法律规定,则从其规定;而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解释了“地下水”、“难以更新的地下水”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定义,为理解条例提供了基础概念。
第五十四条 最后条款指出了条例的生效日期,并废止了与之相冲突的旧有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
结语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是一部全面而细致的法律法规,它不仅涵盖了地下水的各个方面,而且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要求,旨在通过严格的制度建设和有效的执行手段,确保江苏省内地下水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这不仅是对当前资源环境问题的积极响应,也是对未来发展的长远考虑。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共同为实现这一目标努力奋斗。